審核原則:有下列卓越事蹟之一者,得即時發給獎金:1.對於主辦業務或推動本府策略性施政目標,具特殊優良表現或績效顯著。2.適時消弭意外事故、搶救重大災害或偵破重大刑案,處理得宜,使本府或市民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3.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為本府爭取重大利益或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4.對於重大專案,提出適宜解決方法,並於時間急迫下提前於指定時限內達成專案目標。5.對於與市政業務有關學術、出版專書或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評選(審)為績優或成績卓著。6.其他經認定具有創新、特殊優良事蹟或重大功蹟,且足堪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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