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國中教師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教育部102年11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161712號函副本辦理。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五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三、復查教育部87年11月23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726號函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附表『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第5項、第10項規定,經繼續進修所取得較高學歷而其起支薪級低於原敘薪標準者,按其新取得學歷起敘標準改敘,惟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本案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曾辦理休學1年,以該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之事實,尚毋需計入進修期間。」。四、依教育部上開87年11月23日函規定,教師進修碩士學位期間,因休學期間並無進修事實,爰不計入進修期間。本案教師雖於99學年度辦理休學,卻於99學年度暑期進修,如該暑期課程係屬渠取得較高學歷之部分課程(如:可計入畢業學分、抵免該學位學分等),則應視為進修年度,尚不得採計提薪級,以免滋生爭議。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