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劃原則:
※國民小學足球尚屬啟蒙階段,此年齡層應以遊戲為重競技為輔,規則之設計依據『器材簡單、學習容易、場地方便、活動安全』訂定實施內容。
※考慮學童年齡而簡化、易學且兼顧安全性、趣味性,規則導引比賽活動中,控、傳、踢球皆以地面球為主軸。
※學校辦理教學活動及班級競賽活動時相關球場、球門、比賽用球、裝備及規則之運用皆可適時調整。
一、球場:
(一)教學活動或校內競賽:長24~30公尺,寬14~18公尺,以籃球比賽場地規格為原則,或躲避球場、相關空地、學校現有場地等(球場規格可自行調整,硬地、草地皆可)。
(二)縣市及全國比賽規格:
(1)硬地(水泥、PU、木板等):長28公尺,寬15公尺(以籃球比賽場地規格為原則,如圖例01)。
(2)草地(含泥土、紅土):長28公尺,寬15公尺(如圖例02)。
二、球門:或自訂規格,以學校現有設備轉換。
(一)教學活動或校內競賽:簡易球門(規格可自行調整或以學校現有設備轉換,如圖例03)。
(二)縣市及全國比賽規格:2.0 × 1.0公尺(如圖例05)。
三、比賽球:
(一)教學活動或校內競賽:採用軟式3號足球(如圖例06)或排球、躲避球、足球等。
(二)縣市及全國比賽規格:採用軟式3號足球(如圖例06)。
四、球員人數:每隊登錄球員10人,女生不得少於4人;比賽時每隊上場普通球員5名(女生至少2人),無守門員。
五、球員裝備:
(一)同一球隊之球衣要相同,並需有號碼區分(可以號碼衣替代)。
(二)需穿戴長襪、護脛,可自由使用頭套、護肘、護膝等防護裝備(如圖例04)。
(三)比賽球場只准許穿平底運動鞋出賽,禁止穿橡膠釘、鋁釘、金屬釘、活動釘球鞋。
六、比賽時間:每場比賽20分鐘分為上、下兩個半場,每半場10分鐘(裁判計時為準,比賽時場外需備用2個比賽球,以免拖延時間),中場休息5分鐘,上、下半場需互換場地及球員席。
七、裁判執法:
(一)依據樂樂足球規則精神執行比賽(需於賽前召開裁判、教練聯席會議,統一執法標準),並以球員安全維護為優先考量。
(二)為求比賽順利並流暢進行,裁判有權降低相關規則處罰條例。
(三)比賽不使用『合法衝撞』條款,絕對不允許衝撞、鏟球、危險性動作,裁判將對相關犯規加重處罰(黃牌警告、紅牌離場)。
(1)黃牌警告:球員於同一場比賽有2張黃牌,須立即離場。
(2)紅牌離場:球員被判罰離場,於2分鐘(或對方得分)以後才可替補球員。
(四)犯規(判罰自由球):比賽進行中,不得故意用手觸球、衝撞、阻擋、危險動作、鏟球、推人、拉人、踢人、絆人、打人等,及其他不正當或傷害性之意圖暨行為。
(五)得分:球需在罰球區域內以合法方式射入球門得1分(球的位置)。
(六)定位球:邊線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等,踢球瞬間踢球者一隻手扶持球並固定之,對方球員須離球5公尺,直接射門入網算球門球,故意延遲踢球4秒鐘轉換發球權(中場開球、罰球點球免用手持球,其餘條款相同,球門球延遲4秒由對方發角球)。
八、球員替換:
(一)球員替換不限人次,可自行更換球員(比賽球員需先退場,替補球員才可進場)。
(二)比賽球員替換需男生換男生,女生換女生(場內保持至少2名女生)。
(三)替換球員須於替補區進行。
九、邊線球:球需在線上或線外(如圖例07)用腳踢球入場。
十、球門球:球需在己方罰球區範圍內(如圖例08)用腳踢出罰球區(踢球瞬間球需在靜止狀態)。
十一、角球:需在角球區域(球門線與邊線交叉點,如圖例08)用腳踢球入場比賽。
十二、自由球:直接射門入網不算得分,判球門球。
十三、罰球點球:
(一)守方球員於罰球區內犯規由對方球隊派人罰踢。
(二)守方於罰球區內,以不正當方式阻擋球與球門之間前進路線(個人或人牆擋住球門等),判罰球點球。
(三)球員於罰球點(中線發球點,如圖例07)罰踢(球需在靜止狀態),踢入球門得分。
十四、移動球門:守方故意移動,判罰球點球,攻方故意移動,判守方球門球。
十五、附則:球在罰球區域外(中線發球、邊線球、球門球、角球、自由球及比賽進行中)射入球門不算得分,由對方發球門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