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督導各級學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之實施,培育學生規律運動習慣,適應日常生活及增進學習效率,促進身心均衡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 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校園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應參酌各級學校課程綱要內容,將本原則融入課程及活動計畫中實施,或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進行合理的體能活動,均應衡酌學生身心狀況,不得以處罰或體罰為目的行之。
三、 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於正式或非正式課程中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個別差異原則:應配合年齡、生理與心理發展及體能狀況,選擇適當運動、身體活動量及增進體能的訓練方式。
(二) 有效指導原則:應有教師或教練在旁指導,以傳授正確運動觀念、知識及運動技巧,增進體能及運動能力為目標。
(三) 適度負荷原則:對學生施以培訓或身體活動要求,不得超出個人活動體能之負荷,或過當造成傷害;活動或訓練時間不宜過長,應主動評估學生身心狀況,並給予學生適當運動強度及運動頻率。
(四) 均衡發展原則:運動訓練應包括健康體能之要素,包括提高心肺適能、柔軟度、肌力、瞬發力及平衡反應等。
(五) 持續漸進原則:養成持續性運動訓練並依個人體能循序增加運動量。
(六) 積極參與原則:讓學生正確理解訓練的目標,認知自己在身體運動過程中的意義,積極主動參加。
(七) 安全原則:運動前應實施暖身運動,運動後應實施緩和運動;選擇適當的運動服裝及運動鞋等裝備,必要時可選用適當的護具,如護踝、護膝等;避免疲勞、空腹、飽腹或身體狀況不適時運動。
四、 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指導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注意事項:
(一) 實施前:審慎評估並主動詢問或觀察學生健康情形,確實檢閱校內健康檢查是否有重大傷病紀錄,如經醫生診斷患有特殊身心疾病或經學生陳述身心不適,不宜劇烈運動之學生,應避免體能培訓。
(二) 實施中:應隨時掌握學生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動態,注意學生身心適應狀況,避免造成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三) 實施後:主動詢問並輔導體能之恢復及運動傷害之治療與復健,如確有造成身心傷害,應予紀錄,檢討改善課程實施及培訓方式。
五、 學校實施身體活動及體能培訓遇處罰或體罰疑義時,依各級學校相關申訴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