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轉載自「YAHOO新聞-資訊3C」--2009/3/17-------
部落格文章轉貼 違著作權法 台灣醒報 更新日期:2009/03/17 05:03 林永富 【記者林永富報導】
引用部落格文章要注意違反著作權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部落格文章適用著作權法規定,引用需作者同意;但新聞媒體因時事報導需要,著作權法中允許可利用必要範圍內的著作免責權。
最近因中視、非凡、台視在新聞報導中,及「金融家月刊」其中一篇文章,都先後引用網路人氣部落格「酪梨壽司的日記」中同一篇文章,事前並未徵得作者同意,也未註明報導來源出處,事後除台視之外,其餘媒體都已向作者道歉,引起網路部落格著作權問題受到注意及討論。
智財局著作權組組長張玉英對此指出,網路部落格的著作權與一般著作相同,利用人未註明出處,或是未徵得作者同意,重製或公開傳輸轉寄,都違反著作權法,不過因屬告訴乃論,多數人並未採取法律訴訟途徑,更多著作人息事寧人。
不過媒體因報導需要,張玉英說,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有特別規定,「以攝影、新聞紙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也就是在必要範圍內可以合理運用著作,不需作者事先同意,是要保障大眾對社會資訊知的權利。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指出,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還是有其模糊空間,當然如果能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最好,如果未事先徵得同意,還是要註明出處,因為所謂的必要範圍及合理運用,還是很抽象。
他說,例如政府單位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製作成公報或DM,或在網路上露出,一般第三人使用就違反著作權法;但是記者因時事報導需要節錄引用,則可以免責。如果是非報導需要而引用,例如某人撰寫的吃了什麼對身體有用,記者引用在廠商報導裡,卻是為了商品用途,就不可以,因為不是「時事報導」所需。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新聞報導時,通常會描述到有著作權項目,例如書籍內容、文章等文字介紹,或是美術繪畫、攝影、書法及圖形等著作時,會派記者去以攝影作為新聞刊登之用,此類以文字或照相的報導,會涉及印刷、攝影等重製行為,故特別規定可以在報導過程中加以利用。
不過要注意的是,前提應該在報導必要範圍內,否則不得利用;必須是以所接觸者為限,如記者並未親自前往而擅自從其他管道加以轉錄或攝取,仍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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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文章看著作權第49條,如同律師說的很模糊,但是更加認同的是,事先應取得同意,就算未取得同意,也應著明出處。
當學生很多時候會利用除了教科書外的資料去做報告,尤其是利用網路搜尋資料,很多學生甚至直接「複製、貼上」,已經屬於引自,而非整理,但就算引自,全篇文章都張貼過來未經整理,整個架構凌亂。
或許只是繳交作業,但是如為適時讓學生瞭解應該如何尊重智慧財產權,卻也會衍生未來使用網路甚至在部落格張貼文章的可能後續狀況。
個人認為在國小文書處理的課程中,就可以培養其搜尋、引用、整理、參考文獻的方式,但是目前似乎沒有針對該如何引用、註解、參考文獻整理的國小版。
小弟目前在處理相關問題的時候,只能暫時使用APA的論文格式,但是該論文的相關格式又非常複雜,不知道有沒有適合小學參考的APA格式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