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謝謝阿呆的留言。
臺北市的選務工作模式在這幾天仍有變數,不管如何,我想都有可執行之處,這是前題,選務人員僅能依法令行事。
前次擔任選務就有2種以上選票的狀況,兩個票匭開票結束就已八點多,當時已同時開票唱票,其中還有一些投錯票匭先整理在桌上的選票,最後還要再補唱票與併計票數等作業,但因種類還可控制(同時開票可等另一種記完票數,同時點票公布封存),但四種選票無法在同時同地有足夠人力處理開票,勢必要分兩梯次以上開票,當第一梯次票數計算後,仍無法計算出總票數是否正確(已領數、未領數、廢票數、無效票數等),其他票匭也存在不少前梯次已開過的選票,在法理上仍屬有效票也需再次補記入票數,此時場地布置上,記票板是其他種類的,還要替換,開票空間種類替換的動線,容易引發觀眾誤會,票數也容易出錯。
選民較習慣一次夾帶投入三至四張選票,在選務方面,會盡可能在票匭上做明顯的顏色或種類標示,也會有人員提醒分別將選票投入分類的票匭中,但實務上選民為避免亮出選票,早在圈票處將選票全都折在一起,很難分辨是否全投或者有夾帶出場,甚至只想一次投入一個票匭即可才不會想再幫忙將選票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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