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明,你難道不知道學校規定考試要誠實作答嗎?」
「老師,我沒有違反規定啊。學校規定考試時不可以偷看別人答案或用其他方式作弊。蔡大明念答案給我聽並不算是「其他」方式,所以我沒有違反學校的規定啊。」
「這。。。」
摘自司法院新聞公佈欄 故該條款所指「其他非法之方法」,當係指與同條款列舉之強暴、脅迫相類似之不法方法而言,而非概指任何一切非法之方法。解釋其涵義時,自應注意此立法裁量之價值判斷及立法目的,尚不宜任意以類推適用或目的性擴張之方法予以解釋該非法方法不須與強暴、脅迫程度相類似,否則,即與立法政策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