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雙打
1、採落地得分制,發球時得分時,繼續掉換位置發球。
2、單場21分得勝,第11分換場;平分時(20:20)須得兩分得勝。
3、發球方式:
(一)正手拍發球,不得高於腰際以上;反手拍發球不得高於胸口,以上兩種方式拍面不得高於握把,若違反上述規定,主審可先口頭警告,再犯則判對方得分。
(二)發球踩線犯規,主審立即判對方得分。
(三)發球時球觸網上進入有效區,屬有效球,不需重新發球;若球沒進有效區視為對方得分。
(四)對方發球,接球者不得預先踏入死球區接球或攻擊,違反時判定對方得分。
(五)對方發球動作未完成前,接球員不得有任何誘導攻擊之動作,違反者判定對方得分。
4、比賽進行中,球頭與羽毛分離時,重新計分;但球員之球拍損壞或脫手。 仍屬比賽進行中。
5、比賽進行中,場地內有人或物進入場中主審得視情況審酌判定,選手不得異議。
6、比賽進行中打高飛球,碰觸上方建物或樹枝屬出界球,判定對方得分。
7、各隊比賽時准許一名指導教練在場邊指導選手,唯比賽進行中不得提示界內、外,若違反規定則主審可依情節判定離場,不得異議。
8、比賽進行中觀眾不得提醒界內、外或叫囂,違者主審可依情節給予警告或請其離席。
9、比賽中,選手或教練可請求暫停,經主審同意,但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0秒換場各乙次,(不得超過兩次,除非延場加賽在一次)。
10、 比賽進行中,選手因傷可請求暫停,惟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若三分鐘仍無法繼續比賽,則主審判決對方取勝。
11、 選手若有頂替情節,經主審查證屬實,則判定該廠對方以21:0得勝;團體賽制若上述情形發生兩次,則判定取消參賽資格。
12、 比賽有爭議時,依主審之判決為準,選手不得異議;選手若有不服判決,表現對裁判不禮貌之動作,主審可先給予口頭警告,警告達2次以上,則判定對方取勝。
貳、三分鐘對打
1、採大會提供之比賽球。
2、一律站在有效區擊球,惟進入無效區救球當次屬有效,但救球後必須回到有效區繼續擊球否則不算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