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還有一則相關的新聞,筆者只擷取部分內容,詳細的內容請點選「公共場所播影音 涉著作權須付費」
落實使用者付費,中部地區公共場所商家以後不能透過喇叭播放影音,除非每坪付20元的公開播放費,否則違反著作權,不僅商家叫苦,民眾也說太離譜。
- 小吃店,老闆就在店中央放置電視,給用餐民眾觀看
- 飲料店,老闆為了讓等待客人不無聊,時時播放音樂台
- 牙醫師公會,也都接到公文,針對診所裡放音樂還是廣播、電視,都得依照店裡的坪數大小收費
- 大賣場電視牆,各式各樣廠牌都有,業者已經不敢切換到一般電視頻道,CD區以往可以聽到的流行音樂,現在取代的是古典音樂
在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聲浪中,我們當然會遵守!
那相對的這些所謂的多媒體製作群,是否也應該對於所製作的產品有所謂的社會責任。